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出轨生子被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妻子获8万元精神抚慰金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79

李某与付某结婚近二十年,育有一女,夫妻共同经营,积累了数千万的家产。然而,随着家庭的稳定和财富的积累,李某却发现了丈夫付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这一发现让李某深受打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主张付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近日,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付某虽同意离婚,但否认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也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保持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李某提供的户籍信息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付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成立,其辩解缺乏说服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然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法院认为,由于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已对李某进行了适当补偿,因此最终支持其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律师指出,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行为;
2. 上述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3. 受害方确实遭受了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
4. 请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且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若无过错方未在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视为放弃该权利,之后亦无法再主张。若过错方为原告,无过错方为被告,在离婚后一年内仍可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需注意,若在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则需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