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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18) 浏览 124

信息技术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2003年9月1日,大连东方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之星公司或甲方)与北京华夏大地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网络公司或乙方)就甲方试用乙方远程教学平台(以下简称产品)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安装乙方产品的硬件环境、负责安装操作系统、保证乙方可以通过网络访问甲方的服务器;乙方保证在协议签署一周内为甲方安装乙方的产品;乙方承诺产品性能达到2000个静态HTML并发,1000个JSP并发;在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如果乙方产品达到本协议承诺的技术指标,甲方将向乙方支付9。8万元人民币购买此产品;甲方承诺当乙方产品测试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产品总价的80%,即人民币78400元,余款将在产品购买6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协议书附件列明该套产品所需的系统模块名称。协议签订后,华夏网络公司组织人员到东方之星公司安装了远程教学平台系统。教学平台系统安装后至2003年12月期间,东方之星公司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给华夏网络公司,指出软件的功能性问题及其他问题。其中在2003年12月19目的电子邮件中载明:“关于机器的问题,我们老总和他的朋友每次在给别人演示的时候看得都很好,老总和别人也很欣赏这个平台,但就是人多点击量一上来就卡机,这是我们的原因,因为我们机器的硬盘是IDE口的。”在2004年3月12日的电子邮件中载明:“关于贵公司平台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从始到终都是让人十分满意的,而且我们在2003年12月上旬就使用其平台与教育局合作做过一次大规模的试用活动……虽然这次教育局不予采纳此项方案,但王主任仍然相信贵公司的产品是完全可以胜任此项工作的。”华夏网络公司因未收到东方之星公司的货款,于2004年3月将远程教学平台系统关闭至今,该系统现已不能使用。双方虽约定了试用期,但双方未就华夏网络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否达到协议承诺的技术指标达成一致,且未就该产品进行验收。故华夏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方之星公司给付货款9。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

试用买卖合同的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夏网络公司与东方之星公司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合同,实为试用买卖合同,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华夏网络公司虽已履行了安装软件义务,东方之星公司虽然在试用期内未明确提出拒绝购买该软件产品,但依据协议约定,即“如果乙方产品达到本协议承诺的技术指标,甲方将向乙方支付9。8万元人民币购买此产品。由于华夏网络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产品已达到协议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证据,且该产品亦未经双方进行验收,华夏网络公司擅自关闭系统至今,致使东方之星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华夏网络公司无权向东方之星公司主张产品的货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夏网络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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