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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不抚养女儿,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至母亲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09

张某与诸某于1997年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小月。2000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由诸某抚养女儿。离婚后,诸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小月生活不稳定,多次因不接受继母而与父亲发生冲突,先后离家跑到常熟与母亲张某同住,又因生活琐事与母亲争吵,独自返回江阴与父亲生活。

2011年9月,张某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小月已满10岁,征询了她的意见,最终决定由张某抚养小月。然而,2012年9月,小月再次与母亲发生争执,随后回到父亲诸某家中,表示希望随父亲生活。诸某随即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常熟法院在征询小月意愿后,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今年5月,张某再次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对女儿的抚养。法院在综合评估双方抚养条件及小月意愿后,最终判决小月由张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指出,尽管父母离婚,但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仍需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优先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特别是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本人意愿将作为重要参考。

承办法官强调,抚养权的争夺不应成为父母之间发泄情绪的工具,否则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其正常成长。

律师表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若一方或双方希望变更抚养权,可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包括:抚养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子女已满十岁,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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