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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担保是否需妻子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解析与责任认定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89

张平与李华是多年的好友。李华在津市建材城经营装饰材料生意,一直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初,李华为扩大经营规模,找到在津市某中学任教的张平,请求其作为担保人向津市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平未与妻子朱凡商量,便擅自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此后,张平也未将此事告知朱凡,只是多次催促李华尽快还款。

然而,2014年李华生意遭遇严重挫折,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贷款到期后,李华未能偿还本息,信用社遂起诉张平夫妻,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妻子朱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医疗等。张平为朋友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经过朱凡的同意,属于其个人行为,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根据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超出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该债务的成立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本案中,张平在未征得朱凡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信用社作为债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担保行为已获得朱凡的同意。目前信用社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从信用社的审慎义务来看。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履行审慎义务。这包括核实保证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已征得其配偶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夫妻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等。本案中,信用社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存在疏忽或制度缺陷,因此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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