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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解析:乡政府追讨欠款为何败诉?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84

在吴某担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于10月1日归还,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吴某一直未偿还。直到2002年12月27日,乡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还款。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关于民间借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指出,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尽管乡政府声称曾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且乡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主张无法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同样适用这一诉讼时效。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出于情面,未在有效期内积极催要欠款,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因此,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借款到期后及时催收,并在必要时尽快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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