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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裁员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结果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75

刘某于2009年7月通过熟人介绍进入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并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金。2010年6月底,受金融危机影响,市场形势严峻,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刘某所在的部门计划解散,公司遂开始实施裁员计划。同年6月,公司人事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若在5天内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可获得N+的经济补偿;若不签署,则5天后必须离职,公司将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认为自己在企业工作两年来表现认真负责,曾多次受到表扬和奖励,而企业却因市场不景气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企业辩称因经营困难,无法维持现有岗位,且已无力支付工资,希望仲裁委员会能体谅其处境,不支持刘某的请求。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且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法规。尽管企业确实无法提供符合刘某条件的岗位,但其解除行为仍属违法。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企业应向刘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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