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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交房租及不搬离怎么办?法院判决详解与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84

近日,会泽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承租人雷云支付拖欠的租金14000余元,并限期归还占用的房屋。

2005年10月,周女士将其位于西直街的两间门面房216号和217号出租给雷云使用,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500元,租期为两年。合同签订后,雷云支付了2007年11月20日前的水电及房租费用,但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6月20日期间的租金10500元未予支付。2008年7月25日,周女士与第三人雷志(雷云之父)协商,由雷志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付周女士房租费10500元,并承诺于2008年12月30日前结清。此后,周女士收回216号房屋并另行出租,而雷云则继续占用217号房屋至今。

周女士遂以雷云未支付租金及占用房屋为由,将雷云和雷志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并归还房屋。庭审中,雷云辩称,该欠条并非其本人出具,且房租已全部结清。同时,他主张周女士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协商即出租房屋,侵犯了他的优先承租权,因此拒绝归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与雷云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雷云未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雷云提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周女士要求雷志赔偿租金的主张,法院指出,雷志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出具欠条的主体资格,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欠条是在雷云未参与的情况下由雷志出具,因此相关法律责任应由雷云本人承担。周女士与雷志协商并由其出具欠条的行为,虽出于传统观念,但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雷云支付拖欠租金14000余元,并限期将占用的216号房屋归还给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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