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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签成中介能否索要违约金?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28

合同未签订,中介公司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情】
2004年6月,毛小姐为购买住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协助毛小姐购买庄先生位于浦明路的一套房产,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协议中明确了付款方式、意向金数额及处理办法等内容,并在第十条特别约定:“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毛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毛小姐依约支付了5000元意向金。然而,后因毛小姐与上家庄先生在付款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最终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小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二是中介公司在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收取相关费用。

中介公司认为,协议中约定“如三方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因此有权依据该条款追究毛小姐的违约责任。毛小姐则认为,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将违约责任单方面加重,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中介公司提供,其中第十条的约定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只要买卖合同未签订,毛小姐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则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获得报酬。这种安排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毛小姐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通常会涉及权籍调查、使用情况调查、市场行情分析、促成交易意向、协助订立合同等服务,这些活动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成本。因此,中介公司仅能就其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向毛小姐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评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是否能够促成买卖合同的签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受制于买卖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并非完全由中介公司决定。即使中介公司尽到了报告或媒介的义务,合同仍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此外,部分委托人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与第三方私下成交,绕过中介。

在此背景下,法律虽赋予中介公司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但必要费用与报酬有本质区别,且数额通常远低于报酬。因此,中介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避免单方面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而应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采取“菜单式”收费方式,按项目分别计费。这样既能合理约束委托人的行为,也能有效弥补中介公司的成本支出,从而减少纠纷,实现交易各方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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