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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家拒过户怎么办?法院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80

史先生因售房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苗女士和绳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史先生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史先生诉称,1996年,绳先生所在单位——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304所)将位于温泉镇环山村304所家属区的一处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绳先生。2006年下半年,304所张贴公告,允许绳先生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该房屋,并指定苗女士为联系人。2006年11月15日,苗女士代表绳先生与史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史先生当日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苗女士随即交付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史先生也随即入住该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售房方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为史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但至今未办理。史先生因此要求苗女士和绳先生立即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

苗女士辩称,该房屋并非其所有,她与绳先生已于2000年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绳先生所有,且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也是绳先生。她只是作为联系人协助售房,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因此无法为史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绳先生则表示,他对房屋的出售情况并不知情,认为史先生与苗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己并未同意出售房屋,因此不同意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苗女士与绳先生原为夫妻,双方于2000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绳先生所有,且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亦为绳先生。离婚后,该房屋由苗女士对外出租,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房产证一直由苗女士保管。2006年,因绳先生购买该房屋已满5年,符合304所的出售条件,苗女士向单位声称受绳先生委托代为售房,304所遂将苗女士列为售房联系人。史先生得知售房信息后,于2006年11月15日与苗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支付22万元购房款,苗女士交付了房屋及房产证,并约定于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剩余2万元购房款在过户完成后3日内支付。

庭审中,绳先生表示自己是在2007年3月才得知房屋被出售,但并未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苗女士作为绳先生的前妻,持有房产证,并向304所声称受绳先生委托售房,史先生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处分权。史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苗女士应依约为史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绳先生也应予以配合。

对于绳先生主张房屋未经过其同意,法院认为其可另行向苗女士主张相关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苗女士为史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绳先生和史先生应予以协助。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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