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导致商品房裂缝如何索赔?详解赔偿标准与法律依据
开发商违约如何维权?原告高某诉称:2004年7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1602号房屋。入住后,高某发现房屋的承重墙出现多处裂缝,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共同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承重墙裂缝贯穿墙体,长度接近房间净高,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造成一定影响。该鉴定结论足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房屋质量缺陷修复损失8000元及房屋贬值损失46493元,合计5449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评估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辩称:首先,房屋裂缝不属于结构问题,不影响正常居住;其次,原告同时主张修复损失与质量维修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原告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过高,因此仅同意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裂缝修复费用属于买受人因房屋质量缺陷而遭受的既得利益损失,即现有合法利益的减少,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以弥补高某的损失。关于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鉴定机构已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尽管高某对报告中的修复费用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或结论的合理性,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房屋贬值损失,法院认为其属于买受人因房屋质量缺陷可能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该损失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具有可预见性,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损害后果,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已根据双方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并将依据评估结果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高某房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6192元、房屋贬值损失41844元,合计48036元;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房屋因混凝土收缩等原因出现裂缝,已影响其适用性和耐久性,属于明显质量缺陷。根据科学鉴定结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广义上的房屋贬值损失不仅包括实际修复费用,也涵盖因房屋质量缺陷可能造成的可预期利益损失。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