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老人后捂脸逃逸被捕 交通肇事逃逸
一、撞倒老人后捂脸逃逸被捕
据参考消息报,7月24日早上的一个报警电话说起,当日济南市中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经四纬一路口东100多米处,一辆二轮电动车撞倒了老人,司机逃逸。
接警后纬二路中队民警赶到了现场,只见一名72岁的老人摔倒在地,身旁一辆轻便二轮电动车,车把上挂着的早餐还热乎着,肇事司机早已没有了踪影。
视频显示,肇事电动车上共有两名男子,事发前两名老人正在等候公交,看到公交靠站,老人快速向公交移动过程中被电动车撞倒,电动车也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老人倒地后,表情痛苦,但是两名男子却丝毫不为所动。
“肇事的男子事发后第一个动作就是用手捂住脸。”张斌说,男子一只手捂脸,另一只手拔下车钥匙,对着同伴做了一个手势示意,两人快速逃离现场。
10月8日,通过技术手段,民警最终找到了肇事司机王某租住的房屋,通过房主确认其身份信息,并电话联系到了王某,在电话里王某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至此,案件侦破了,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77天,季节也从夏天到了秋天。
二、交通肇事逃逸
10月9日,王某到市中交警大队归案,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民警判定王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老人的治疗费用,此外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