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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工伤保险,企业是否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21

张某自2012年1月起在某建筑公司担任钳工。2013年3月,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及医疗伙食补助。2013年11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张某受伤前的月工资为700元,但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4年1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以张某为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张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某虽为农民工,但其身份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应享受以下待遇:一是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最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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