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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27

原告S公司诉称,2003年3月7日,其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D公司向S公司提供羊舍卷帘20套,单价为每套9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后,S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50000元。但随后,S公司从市场上了解到,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2742.5元,认为该合同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此外,S公司还指出D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撤销该供货合同,判令D公司返还预付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D公司辩称,该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S公司提出的D公司违约问题,与其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无直接关联,不应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因此不同意S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事实,S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北京市农机研究所C温室工程公司出具的设计方案及报价,用以证明合同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存在显失公平;二是北京A牧业有限公司与S公司签订的合同,意在证明S公司因购货时间仓促,未充分考察市场价格。

D公司则提交了一份与新疆屯和集团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所涉货物与本案合同基本相同,用以证明其产品一直按照正常价格进行销售。对此,S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合同价格的正当性,因其在产品规格、安装要求等方面与本案合同存在差异,且签订时间相隔一年,不具备可比性。此外,S公司指出,该证据所显示的价格也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S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判决要旨如下:

1. S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S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D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或S公司缺乏经验、判断力、草率行事等情形,导致合同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从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因此,不能认定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

2. 虽然S公司提出D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货,构成违约,但其诉讼请求仅为撤销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合同需满足显失公平的法定要件。由于S公司未能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D公司的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应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S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导致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在订立时即已存在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而非履行后的结果。因此,应以合同订立时的条款为依据,判断是否存在利益严重不均等的情形。

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地位,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行事的状态。这种情形可能使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做出理性判断。

第三,受损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即合同的签订并非出于其自愿。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作为判断标准,有助于防止一方在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失衡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从而避免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赋予法官和仲裁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标的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且合同自由原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特别是在双方均为法人(商人)的情况下,若一方因自身原因(如无经验、草率等)导致合同不公平,更难以获得支持。正如我在合同法课堂上所强调的,主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在实践中往往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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