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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贷款提供担保,好友玩失踪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94

为好友贷款提供担保

一男子为好友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后,该好友却玩起了失踪,从人间蒸发。近日,广西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李某缘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瑶族自治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黄某对述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3月17日被告李某、黄某与原告某工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工行申请个人小额借款20万元用于购置商品,期限一年,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6.06%为基准利率上浮80%确定,即年利率为10.908%,逾期,按年利率10.908%(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之利率即年利率为16.362%计收利息,保证人为黄某,被告李某的妻子李某缘在该笔借款的《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工行于2011年3月17日将贷款20万元发放到李某在工商银行某县支行开立的户名:李某,账号:622203210400154XXXX中。按照所签借款合同的约定,上述贷款为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即李某应于2011年4月起每月按月偿还原告贷款利息至2012年3月17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李某只归还利息18836.01元,并从此玩起了失踪。到2013年12月29日止,被告李某尚欠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71912.72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李某缘、黄某归还其贷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好友玩失踪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工行与被告李某、黄某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李某借用某工行的款项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黄某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被告李某缘作为被告李某的妻子,其虽然未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夫或妻一方有责任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等情形,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本案中,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工行借款时,李某与李某缘存在婚姻关系,作为债务人的李某与当时作为配偶一方的李某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与某工行之间约定了涉案借款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李某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某工行知道此约定,故本案被告李某对某工行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某工行提出的由李某、李某缘偿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由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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