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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员工三次拒换岗被辞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01

练女士是渝中区居民,曾在重庆某公司担任销售内勤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3月26日。2012年2月,她开始休产假,并于同月29日生下一名女儿。2012年5月31日,产假结束后,练女士希望返回公司继续工作,但公司却告知她的原岗位已被他人接替。随后,公司于6月14日安排她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表示不同意,未前往上班;6月15日,公司又安排她做成本核算工作,她仍拒绝并继续缺勤;6月18日,公司再次调整其岗位为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依旧不同意,未到岗上班。6月27日,公司以她连续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练女士随后于2012年12月24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在庭审中,公司辩称,其对练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而她拒绝服从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练女士的哺乳期应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三次岗位调整得到了练女士的同意,因此该调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43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五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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