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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低头看微信撞死路人 逃逸后回家睡觉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22) 浏览 160

济南男子低头看微信撞死路人

近日,济南历城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撞男子江某功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调取监控锁定肇事货车后,肇事司机李某在规劝下到交警队投案。李某称事故发生时手机来了一条微信,就在他低头看微信时发生了碰撞,他以为撞了电线杆就没有停车。

事故发生在11月5日晚8点左右,济南历城交警接警后赶到齐药路李家村附近的现场,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血泊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报警人江某称,当时他与叔叔江某功一起沿齐药路步行回家,走到事发路段时后面来了辆货车,他与叔叔分别躲到马路左右两侧。然而当货车经过时只听砰的一声,叔叔江某功就倒在了地上。当时天黑车速又快,报警人没有看请车牌号。

事故发生后,济南历城交警立即调取周边监控,经过研判迅速锁定了肇事小货车。11月7日民警来到嫌疑人李某家中,不料扑了个空。交警通过电话向李某讲明事情严重性,在强大心理压力下,李某最终于11月9日到交警队投案。

逃逸后回家睡觉

据李某供述,当时他开着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突然手机来了一条微信,就在他低头看微信的一刻,货车右侧反光镜被撞了下来。李某自称以为是撞了路灯杆就没在意,回家睡觉了。办案交警称,李某涉嫌肇事逃逸,将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知识普及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邦网在此提醒各位司机,生命诚可贵,开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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