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发包工程致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7月初,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与被告秦品德签订了一份2011年农网升级工程中虎头镇富路村1#和2#台区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合同总价为8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后预付4万元,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剩余工程款;同时,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连带损失均由秦品德负责。
同年7月31日,秦品德雇佣原告吴亮作为电工参与电网改造施工,约定每日报酬为200元。8月6日,原告在进行线杆作业时,因其他工人在原告尚未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提前送电,导致原告被电击倒下,从作业杆上摔伤。随后,原告被送往鸡西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第1至4节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300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报销1100元,秦品德支付500元,尚有637元未予赔偿。
经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需1人护理60天。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以华龙电力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护理费6336元、误工费13901元、残疾赔偿金50227元、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以及尚未报销的医疗费637元,总计88775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一方辩称,自己仅为发包人,原告系由秦品德雇佣,其受伤应由秦品德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同时,原告受伤并非其自身行为所致,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秦品德雇佣吴亮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劳务关系依法成立。吴亮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亮存在过错,因此其损害后果应由秦品德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若发包人或分包人明知雇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华龙电力公司明知秦品德无施工资质,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故应对吴亮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尚未报销的医疗费,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的伙食补助费60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71101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品德赔偿原告吴亮损失71101元;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与秦品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