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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缴社保违法,劳动者有权维权并要求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68

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用,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并告知其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通过后将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然而,在工作两个月后,张某发现与他同期入职的另外十四名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于是,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了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登记和缴纳记录,确认了张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察机构向该广告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7天内与这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同时对公司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进行了政策指导。

三天后,该公司按照要求与十五名新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这一事件反映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侥幸心理。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疾病或意外伤亡,用人单位将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例外,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因此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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