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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6米脚手架跌落身亡,临时工死亡赔偿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31

据扬子晚报报道,11月8日下午5时许,有人报警称一名男子从1.6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头部受伤情况危急。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到事情经过:当天中午,天宁区某钣金店店主袁某请临时工梅某帮忙前往湖塘取铁皮管。梅某是附近收废品的,平时常被袁某临时叫去帮忙,工作内容较为简单,半天工资100元。当天下午工作结束后,梅某返回袁某的店铺,发现店门口的广告布面被风吹得有些破损,便建议袁某用尼龙绳固定。于是袁某使用店内的脚手架搭建了一个两层平台,第一层高1.6米,第二层高3.2米。两人一起登上二层平台,将广告布面用几个塑料扣简单固定后,袁某开始从西侧脚手架缓缓下来。然而,梅某并未及时下架,可能是误以为离地高度不高,放松了警惕,从中间位置侧面滑下时未能抓住脚手架,最终脚下一滑,从第一层平台直接仰面跌落至水泥地面,造成严重伤害。袁某立即上前查看,发现梅某鼻腔出血、意识丧失,随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十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但梅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关于临时工死亡后的赔偿问题,需首先明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若该人员与单位仅是临时雇佣关系,则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判断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若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若该人员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按照工伤赔偿程序处理,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工伤死亡赔偿。如其因自身疾病导致抢救无效死亡,且该疾病与工作存在关联,也可视同工伤死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行为。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若其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则仍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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