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每月300元抚养费是否合理?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在大连服装厂工作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自结婚后,被告韩某便对原告态度冷淡,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对原告及子女的照顾义务。因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一人难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未尽到作为配偶和父母的责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自2011年10月起,双方已分居满两年,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支付。本案中,结合张某涵的生活需求及被告的经济状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10月30日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请求合理,符合当地经济水平,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该案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原告关于抚养费的主张。在此提醒各位,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