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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下落不明要离婚 原告为残疾人抚养孩子合适吗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8) 浏览 151

案件事实:因被告下落不明要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妻子,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8日生育一子谢某丙。原告为残疾人。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半年有余,抚养费也一分不给孩子。被告的出走给孩子及原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被告已多次离家出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不尽义务,现已下落不明,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原告为残疾人抚养孩子合适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不尽义务,现已下落不明。原告虽为残疾人,但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以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可待知晓被告下落后,另行告诉。

以上就是因被告下落不明要离婚,原告为残疾人抚养孩子合适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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