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青年北京高校坠亡 家属索赔65万有依据吗
19岁青年北京高校坠亡
正在读中专的小鑫今年4月来京实习,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一个月,小鑫却在首都师范大学的一栋男生宿舍7楼离奇坠亡。因小鑫父母认为是校方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将首师大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陈先生(见图)、陈女士诉称,二原告之子小鑫于今年5月4日被发现在首都师范大学所在地一区学生公寓A楼东侧单元门口坠亡。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其管理区域负有管理责任,由于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小鑫坠楼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首都师范大学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8万余元。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原告陈先生出庭参加了庭审。面对小鑫父母的起诉,校方表示并不认同,其认为小鑫非是该校学生,坠楼也是其自杀导致,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小鑫为何会坠楼,双方各执一词。庭上,校方出具了包括“遗书”、背包、手机等证据,想以此证明小鑫坠楼系自杀。“事情发生在下午5点多,是三个学生最先发现了有人坠楼的情况,学校保卫处的人员就赶快到了现场,我们不仅报了警还叫来了急救车。”校方代理人称,小鑫是从学校一栋男生宿舍7层窗外坠的楼,附近发现了一团纸,纸上则是小鑫留下的“遗书”。“遗书上写着: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我看过太多吸毒的人……当你吸了那一口,被毒害的不是你一个人,而是一家人……”校方代理人称。
不过在案证据显示,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小鑫的体内没有检测出毒品成分。此外,陈先生对于儿子这封“遗书”也存有疑问。“这封信上的字迹非常潦草,我之前见过儿子的字,跟这封遗书的字迹也不一样。”陈先生坚称儿子没有自杀的理由。
庭上,陈先生一方也出具了多组照片证据,诸如宿舍楼刷卡机处于停机状态、事发楼层没有安全标识和提醒、坠楼的窗户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事发地缺少监控录像等内容,想以此指出校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校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并称原告所指出的问题均与小鑫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家属索赔65万有依据吗
对于本校学生来说,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