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被告经常家暴原告 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结婚多年被告经常家暴原告
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1998年6月7日生一子朱家华,同年下半年被告与前妻八岁的女儿朱红开始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04年5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性情突变,长期酗酒,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选择忍气吞声,被告却愈发暴戾,多次将原告打伤,使原告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终日生活在惶恐之中,也让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便从家中搬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之久。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对家庭应付的责任,没有做到夫妻间相互尊重。被告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照片及其父亲张水泉和母亲陆青侠、妹妹张西艳的证言为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严重受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张水泉、陆青侠、张西艳虽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但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和发生地点的局限性,他人对原告遭受被告家庭暴力的情况不一定知情,张水泉、陆青侠、张西艳作为原告的近亲属对原告遭受被告家庭暴力的情况出庭作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加之原告提交的照片和张水泉、陆青侠、张西艳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遭受过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原告因遭受被告家庭暴力,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对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但是,家庭暴力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题。若只是日常生活中偶有出现的争吵和打闹,并未出现伤害后果,不属于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必须是针对家庭成员,其他成员不算;其次,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的行为造成了伤害,不构成家庭暴力;第三,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最后,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具有伤害性包括身体、精神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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