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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好房产归属 原告又诉称分割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03) 浏览 155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好房产归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程×。二人于2010年8月18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程洋随程某一起生活,由程某抚养,侯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房屋分割问题双方约定:(1)男女双方均同意将在2006年6月20日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室内所有财产赠与婚生子程×所有。(2)因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女方名下,故此由女方代为程洋保管房屋产权证,待程洋成年后再予以变更转移登记。(3)男方为了照顾程×,有权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号楼×单元×室,但是不得具有损害程×之生活、学习等行为。对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4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原告认为,原告婚前房产50.36平方米,属于原告个人单独所有,婚后房产66.83平方米,相差的16.43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居无定所,租房住,被告在沙峪村有两套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该房产应进行分割的充分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侯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赠与程洋所有,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可以认定程某、侯某与程×之间形成了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因该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形成一个整体,并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程某与侯某均不得任意变动,故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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