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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03) 浏览 153

案情简介: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8月1日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且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冷暴力,且双方基本没有沟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一套。

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现在原、被告居住的XX小区房屋,系在2011年将婚前房产出售得到55万元所购,而在购买婚前房产时,自己向父母借款300000元,当时为了还贷款,不得已将原告列为共有人,在分割财产时应先偿还此债务。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共同财产XX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谭某折价款3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现调解和好无望,应准予离婚。被告提出购买XX房屋时有部分款项是自己变卖婚前房产的房款,而在购买婚前房产时,自己向父母借款300000元,在分割财产时应先偿还此债务。本院认为,该笔债务系被告婚前债务,与原告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案中,不动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是按份共有或个人所有,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考虑房屋贷款的主还款人是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较适宜,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庭审中,双方议价房屋价值为620000元,故被告付原告谭某折价款310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但是,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过,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登记。

当然,未约定共有份额的房产在进行离婚分割时一方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的,需提供银行流水单的证明,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以上就是”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的相关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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