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签订赔偿协议未履行被起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离婚时签订赔偿协议未履行被起诉
原告秦锦华与被告刘彦君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律师主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08年9月17日在临渭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刘彦君给付原告秦锦华离婚赔偿金6万元,自2008年10月1日起每年九月份给付5000元,分十二年支付完。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履行,原告秦锦华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双方约定的离婚赔偿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刘彦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秦锦华双方约定的“离婚赔偿金”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秦锦华与被告刘彦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也愿意给付。故对原告秦锦华要求被告刘彦君给付离婚赔偿金6万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符合该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是,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离婚损害赔偿,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基于给付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在签订赔偿协议后两年内,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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