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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协议未履行被起诉,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51

案情简介:原告秦锦华与被告刘彦君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9月16日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同年9月17日在临渭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中约定,被告刘彦君应向原告秦锦华支付离婚赔偿金6万元,自2008年10月1日起,每年9月支付5000元,分十二年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刘彦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秦锦华支付离婚赔偿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亦表示愿意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亦应受理。

在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已构成一种具有给付性质的合同关系,因此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即自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是关于“离婚时签订赔偿协议未履行被起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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