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酒驾撞人致一死三伤被拘 知法犯法更要重罚
辅警酒驾撞人致一死三伤被拘
据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固始”消息,2017年7月1日20时48分,固始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涉事人陈礼根(男,系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辅警)饮酒后驾驶私家车与在机动车道步行的何某、王某、徐某、吴某发生碰撞,导致何某当场死亡,王某、徐某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吴某手部擦伤。目前,陈礼根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之中。
酒驾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成立交通肇事罪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因素来认定:
(1)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能触犯本罪;
(2)侵犯交通运输的安全;
(3)从肇事者态度上讲:其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应当意识到但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意识到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本罪,最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因素造成。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辅警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先,身为辅警本应比其他人更加遵守法律,可是却知法犯法,明知故犯,放纵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导致了一死三伤的惨剧,已经涉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