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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12) 浏览 184

案情简介:刘某某与被告尹某夫妻债务确认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2012年为周某某提供锁线加工服务,周某某拖欠原告欠款42631.50元。2014年,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当地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周某某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利息。但是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原告已经得知,被告尹某与周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而周某某对欠原告加工款这一事实发生在2012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现在原告请求将钱款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尹某夫妻共同偿还。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拖欠原告欠款,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规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例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规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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