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相撞,一车逃逸 受伤者如何请求赔偿?
案情简介:三车相撞,一车逃逸
2010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时,与该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又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拖拉机逃逸。被告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处于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期限内。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施某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时,与该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又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拖拉机逃逸。被告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处于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期限内。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及责任。
被告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时,未尽到确保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又未预见到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与该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对此交通事故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拖拉机虽已逃逸,至今未查获,但并不能影响被告施桂龙在此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事故有过错,故原告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的损失。
律师说法:三车相撞,一车逃逸 受伤者如何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责任能够划分,且并非恶意或故意的共同侵权,因此应当分别承担各自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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