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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购房反悔,卖方能否追讨违约金?法律解析与案例判决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86

2013年8月22日,经上海信义房屋中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中介公司”)居间介绍,陈先生与胡小姐签订《定金协议》,约定由胡小姐购买陈先生名下位于该市昌平路某号的一处房产(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根据协议,胡小姐需先支付定金2万元,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一周后,双方正式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为181.8万元,并对付款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胡小姐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首期房款共计110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陈先生须在2013年9月15日前办理公证委托信义中介公司领取房地产产权证,并明确若胡小姐违约,需赔偿总价款的20%。

然而,胡小姐并未按约支付首期房款,反而于2013年10月21日以“合同未办理公证不生效”为由,向信义中介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12月1日,陈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于同年18日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转让价格为152.8181万元。2014年5月18日,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胡小姐在提出解除合同后,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不得不另行出售房屋,造成差价损失28.9819万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胡小姐赔偿违约损失36.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出台房地产政策法规,旨在加强市场调控,防止房地产过度炒作,胡小姐对此应属知情。根据合同约定,胡小姐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陈先生才能继续办理产权证,而产权证未办妥前,买卖合同无法完成公证。因此,胡小姐在签约时已知晓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其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后,胡小姐仍需承担总价款2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金额实质为约定的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决支持陈先生的诉求,要求胡小姐支付违约金36.36万元,同时将暂存于信义中介公司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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