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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案例:表见代理如何影响合同有效性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83

2005年7月25日,睢志刚在中间人睢根上的介绍下,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出售给毛瑞琴、毛永亮。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睢志刚之父睢天庆名下,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款项与证件已全部交清。之后,睢志刚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毛瑞琴与毛永亮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而睢志刚一直居住在郑州。

2014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瑞琴、毛永亮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睢志刚在签订协议时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曾向他人表示欲出售房屋,同时有中间人睢根上参与说合,睢志刚亦持有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该行为符合善意无过失的条件。睢志刚以睢天庆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此外,协议签订后,原告曾返回该房屋搬走自己的物品,表明其已知晓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买卖协议,但未作出任何否认表示,应视为对代理行为的默示认可。因此,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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