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作为房产诉讼主体?通州法院裁定驳回部分业主起诉
某小区3号楼的20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规定将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解入财政专户。业主们称,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要求,3号楼应设立约3万元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扣除开发商已支付的部分合理维修费用后,剩余资金应为2.6万元。然而,目前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总额为5万余元,与开发商实际收取的金额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要求开发商将该2.6万元资金转入财政专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根据相关法规,售房单位代收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小区共有500余户业主,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3号楼的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诉讼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
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业主不具备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的资格,遂裁定驳回3号楼20名业主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