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赔偿,法院为何驳回?
沈先生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0月30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需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已交房款的10%。沈先生已全额支付房款47万余元,但直到2013年11月1日才办理入住手续。他表示,因开发商迟迟未办理入住手续,自己被迫在外租房,共计花费12000元。他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于2014年3月27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余元及租房费用1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沈先生曾签字确认同意将交房时间延期至2013年5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法院认为,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双方曾就交房时间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因此可认定交房时间已变更为2013年5月1日。
法院指出,沈先生应于该日期后向开发商主张交付房屋及办理入住手续。但根据庭审情况,沈先生虽称多次前往售楼处及现场催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开发商在此期间存在拒绝办理手续的行为,且开发商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为其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