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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车祸死亡案:为何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79

林某是福州平潭人,农村户口,自2005年6月起在厦门务工。2007年4月6日,他在厦门东浦路一处建筑工地施工时遭遇车祸。当天,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驶来的车辆,误入右侧泥土路面,随后撞上道路右侧围墙,导致围墙倒塌,车辆翻覆,将正在工地内的林某压在车下,造成其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为周某。林某的家属随后将吴某和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吴某和周某辩称,林某为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事故发生前一年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2006年的6868元。然而,林某家属认为,林某长期在厦门务工、居住和生活,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200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13元。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林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林某自2005年6月起一直在厦门工作和生活,其生活和收入已与城镇居民高度融合。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综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吴某和周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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