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如何撤销及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关键的证据作用。那么,究竟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呢?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9日,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针对2001年6月7日3时28分发生于某国道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加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事故中,一辆联合收割机与一辆对行的大货车相撞,导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认定书》认定:联合收割机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原告某公路局在上行道进行道路维修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车辆导向标志和混合路段的锥形分道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负主要责任;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潘某(在事故中死亡)和大货车驾驶员崔某(在事故中受伤,为本案第三人之一)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其余四名乘车人(两人死亡、两人受伤)无责任。《认定书》中还指出,当事人如不服,可向被告的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
原告不服该认定,经重新认定后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已近四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收到迟来的《认定书》,其作出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原告并非施工单位,也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认定书》的制作过程未违反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持原认定结论。第三人霍某等五人(潘某的近亲属)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第三人崔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应通过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再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责任认定。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认定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其请求维持认定的答辩意见依法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撤销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40日内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律师解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性文件,其作用在于明确事故责任,为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理提供依据,也为后续的损害赔偿处理奠定基础。同时,它对教育交通参与者、研究事故规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五)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此外,认定书应由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申请复核、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