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刘某,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于2010年12月21日入职永新县博硕电子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1日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据此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5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个月。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专业人士认为,刘某入职时,用人单位已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刘某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充分依据。同时,刘某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工作,也未提出异议,存在一定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0〕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且原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赣高法〔2013〕235号)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关于“自用工之日起”的界定,应理解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初次用工时间,而非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初次用工时间。从人社部和最高法的相关法律解释来看,刘某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予以驳回;但从江西省的司法解释来看,其请求应予支持。然而,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上级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双倍工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