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冲抵后如何行使代位权?案例解析与法律建议
案情简介:第三人孙继宏曾多次向原告李东阳借款,截至2012年1月2日,经双方结算,孙继宏尚欠李东阳本金及利息共计103万元,并向李东阳出具了欠条。同时,孙继宏也多次向被告张志华借款,累计欠下本金及利息50万元。孙继宏在辉县市某商场享有债权,但该商场一直未予清偿。2011年11月20日,孙继宏与张志华达成协议,约定孙继宏在某商场的债权由张志华享有,待张志华追回欠款后,其中40%用于抵扣张志华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60%归孙继宏所有。之后,张志华从某商场追回现金112万元及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共计137万元。经双方协商,张志华从该款项中扣除孙继宏欠其的50万元,最终孙继宏在张志华处享有债权32.2万元。然而,孙继宏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张志华主张该债权,导致原告李东阳的债权无法实现。为此,原告李东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志华向其支付66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张志华向原告李东阳支付32.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继宏欠李东阳103万元未偿还,张志华从某商场追回的137万元中,40%应归张志华所有,60%归孙继宏。扣除孙继宏欠张志华的50万元后,孙继宏在张志华处尚有32.2万元债权。由于孙继宏怠于行使对张志华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李东阳的合法权益,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关于被告张志华提出的其与孙继宏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东阳支付现金32.2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经债务冲抵,孙继宏在张志华处享有32.2万元的合法债权,但孙继宏未积极主张该债权,导致原告李东阳的债权无法实现。由于孙继宏对张志华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原告有权依法向张志华主张代位权,要求其直接偿还债务。
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积极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