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役期间妻子夜不归宿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为何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才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丙。原告主张,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夫妻聚少离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多次夜不归宿,甚至长期外出不归,且言辞虚伪,缺乏诚信。2015年11月14日晚,因感情纠纷,被告的弟弟才恒对原告及其母亲实施暴力,抢走孩子,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此后,被告再未返回家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才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是否存在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中,原、被告恋爱后结婚并育有一子,家庭关系尚存,双方均应珍惜现有的亲情与责任。原告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体现出对家庭的重视与依恋。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信任,未能建立稳固的情感基础。虽然夫妻关系存在裂痕,但尚未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证明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重婚判决书、与他人同进同出的录音录像等;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行为的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医疗证明等;
(三)证明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的证据,如警方的行政处罚记录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如房东或物业的证人证言、租房合同等;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证据,如法院的宣告失踪裁定书等;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且未治愈的医疗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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