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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殴打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46

案情简介: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6日在叙永县营山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10日,双方生育长子李鹏,现由原告抚养。201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3月5日作出(2014)叙永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婚姻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后经白云派出所调解处理。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婚生子李鹏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改善关系,且被告在纠纷中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婚生子李鹏的抚养问题,因目前李鹏随原告生活、学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维持现状更为适宜,因此法院判决李鹏由原告抚养。

律师说法: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通常是争议的焦点。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可协商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法院将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若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且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本案中,因李鹏现随原告生活,法院据此作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以上即为“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本性不改还殴打原告,再次起诉获支持”的案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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