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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怀孕期间丈夫不管不问,生子第五天被赶回娘家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16

案情简介:原告么某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赵宇涵,现由原告么某抚养。2014年,原告么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原告称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执,被告外出务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在分居期间怀孕,但被告未尽任何照顾义务。2014年××月××日,原告生下赵宇涵,仅五天后,被告便将原告赶回娘家,并联合其母亲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双方持续分居至今。

原告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赵某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赵宇涵,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子赵宇涵由原告么某抚养,被告赵某应支付抚养费共计4074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依法判决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有利于其成长,法院认定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可依据其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比例。

本案中,法院依据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标准,按25%的比例计算抚养费,自孩子出生至年满18岁,共计10186元×25%×16年=40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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