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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网18小时猝死,网吧超时经营是否需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0

1月9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常州市永红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网吧的报警,称一名男子在上网座位上身体僵硬,已无呼吸。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20急救人员到达后确认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通过网吧的实名认证系统,警方了解到死者姓郝,42岁,来自湖南,长期在常州市务工。

据网吧监控显示,郝某于1月8日早上7点半进入网吧,办理好手续后直接走到监控正中的位置坐下开始上网,当时神情和步伐均正常。之后,他一直坐在自己的机位上看视频,中午时分还自行离开用餐,随后返回继续上网。监控记录显示,中午12点左右,郝某头部靠在座椅背上,疑似进入睡眠状态。直到1月9日凌晨1点多,网吧巡查员发现他身体僵硬,上前呼喊无果后立即报警。

目前,警方已联系郝某的亲属,并对事件展开进一步调查。据相关报道,该男子是网吧的常客,平时经常光顾。

关于向网吧索赔的法律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网吧违反了普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吧每日营业时间不得超过8时至24时。而该事件发生时,网吧存在明显超时经营的违规行为,因此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相应赔偿”是指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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