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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0万设计客栈被邻居复制,如何维权应对商业混淆行为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36

2015年,孙先生在阳朔开设了一家客栈,并为了打造独特风格,花费60万元聘请北京的设计公司进行整体设计。然而,去年7月,他发现自家客栈不远处的一家新开客栈在装修过程中,其设计风格与自己客栈几乎一模一样。面对这种“复制”行为,孙先生感到十分无奈,经过协商未果后,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所谓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通过不实手段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描述,或者不当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以下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导致消费者误认;
(4)伪造或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信息。

我国的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产品标志等。对于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第(1)、(3)、(4)类行为,依据《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第(2)类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若涉及销售伪劣产品并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可依法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而消费者如因混淆行为遭受损失,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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