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男孩被扶梯夹伤致残事件责任归属分析:法律如何界定?
2014年12月中下旬,正值圣诞购物季,一名7岁的小男孩在宾夕法尼亚州兰霍恩市的牛津谷商场内不幸被扶梯夹伤,导致右脚永久性残疾。当时,他正与父母和姨妈一同在商场购物,从2楼搭乘扶梯下到1楼时,右脚被卡在台阶与扶梯右侧围裙板之间的缝隙中。幸运的是,有路人及时发现并按下紧急制动按钮,使扶梯停止运转,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随后,当地消防和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经过近半小时的努力,才将男孩的右脚从扶梯中取出。他随后被送往宾夕法尼亚儿童医院接受治疗,由于伤势严重,不得不截去右脚的脚趾。接下来的一个月里,男孩的脚和腿仍需多次接受治疗。
原告律师指出,该事件不仅给男孩造成了永久性伤残,也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负担。男孩的家属认为,商场及其扶梯制造商在监督、维护和保养扶梯方面存在疏忽,应对此事件负有责任。截至目前,商场的所有者西蒙房地产集团尚未对此案发表评论,而扶梯制造商申德勒公司也未作出回应。(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关于“吃人电梯”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梯事故中,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电梯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
首先,电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负有安全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环节需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等行为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则禁止销售或出租未经许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环节中,所有电梯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并进行全面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
其次,若电梯本身存在产品缺陷,导致损害发生,被侵权人有权向电梯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若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若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电梯存在缺陷,生产者在先行赔偿后,可向销售者追偿;若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电梯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若因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而引发事故,责任应由使用单位承担。若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保养,且委托的是有资质的单位,因维护不当导致损害的,由保养单位承担责任;若委托的是无资质单位,则使用单位与保养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