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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鞋鬼市调查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16) 浏览 150

一、莆田鞋鬼市调查

福建莆田曾因为大量产出仿冒名牌的运动鞋,被戏称为“假鞋之都”。对假鞋的打击,莆田当地也从未停歇,查询公开报道可以发现,去年5月,莆田市公安局打掉了4家黑鞋厂,涉及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知名品牌假鞋,总案值高达千万;2014年11月,在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的指挥下,莆田警方协同多地警方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处,涉案价值3.5亿余元。

莆田鞋鬼市调查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插图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处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制造名牌假鞋,涉嫌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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