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武先生起诉游先生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判决。武先生诉称,其于2014年6月24日与游先生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游先生将其通过回迁获得的回龙观社区房屋订房号转让给武先生。合同签订后,武先生依约向游先生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用。然而,游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将房屋交付,并将该2万元转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武先生未予接受该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位于昌平区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该合同涉及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而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权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其上市交易受到严格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且不得随意转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此,法院认为武先生要求游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