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租屋火灾邻居冲进火海救三娃,见义勇为损失谁来赔?
凤凰网讯:20日晚上10点左右,王女士因有事外出,将三个孩子独自留在出租屋内。没想到,屋内竟突发火灾。据邻居刘女士回忆,当晚约23:10,她听到孩子的哭声,起初并未在意。5分钟后,刘女士发现家中冒出浓烟,随即出门查看,发现隔壁房间正冒出大量浓烟,意识到是火灾,立刻在院中高喊:“着火了,着火了!”23:15,刘女士的呼救声惊动了周围居民。
房东谢先生称,听到呼救后,他立即叫醒儿子小谢,两人冲出家门,随后租户高先生、廖先生等人也陆续赶到屋外。23:18,得知屋内有孩子被困,谢先生父子合力踹开门,冲进火场。小谢表示,当他进入第一间屋子时,发现床上火势猛烈,但并未看到孩子;进入第二间时,发现两个孩子晕倒在衣柜旁。其他邻居闻讯赶来,合力将孩子救出,并协助灭火。
当时,孩子们脸上布满黑灰,口鼻处有明显的烟灰吸入痕迹。23:25,众人抱着孩子奔往最近的三00医院。在途径漓江小区附近时,一位好心的出租车司机见状,主动停车,让两人上车,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23:35,两个孩子被送至小河三00医院急诊科。随后,吴先生也赶到医院,见到自己的两个儿子后,却不见女儿踪影,这才意识到还有一个小女孩被困在火场中。
23:50,众人紧急返回出租屋,四处寻找,却始终不见小女孩。吴先生翻动床垫后,终于在床下发现了女儿,但已无生命体征。他立刻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
主治医师表示,两个男孩因一氧化碳中毒及吸入大量黑色粉尘,导致肺部感染,目前正在进行脑复苏治疗。

此次事件中,房东谢先生和其子小谢不顾自身安危,英勇救出被困儿童,展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然而,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时可能自身受到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需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进一步指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有权向侵害人主张赔偿,同时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它体现了人们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的勇气与担当。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给予了明确的支持与保障。如您有更多关于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问题,或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专业律师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