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产证虽有自己名字却败诉,兄妹房产纠纷终获法院判决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99

黄老伯是黄女士的大哥,原本租住在厦禾路。因旧城改造,他与市危改办等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一套位于前埔北区的安置房,但需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8.5万元。由于黄老伯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2012年4月,在亲弟弟的见证下,他与妹妹黄女士签订协议,约定由黄女士全额出资购买该房屋,产权归黄女士所有。同时,黄女士自愿长期无偿提供一套位于莲岳路的房产供黄老伯居住,但仅限其本人使用。

兄妹二人按照协议执行多年,期间关系较为和谐。然而今年上半年,黄女士将黄老伯告上法庭,称黄老伯在2023年3月再次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房产由她出资购买,并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她,但始终拒绝配合办理手续。

黄老伯则辩称,当初是因被妹妹欺骗才签订协议。他提到,莲岳路的房产是店面,原本是考虑到可以出租或用于经营,以解决生活问题,才同意与妹妹签订协议。但后来黄女士不同意出租或经营,他才搬回前埔北区的安置房居住。而黄女士则表示,她又在前埔购买了一套3室1厅的房屋并装修完毕,希望让黄老伯搬去居住,但黄老伯坚持要住在产权登记在他名下的讼争房,拒绝接受新住房。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伯擅自打算将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黄女士有权提出异议。此外,黄老伯搬入前埔北区的讼争房后,又拒绝接受黄女士提供的新住房,属于多次违约行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前埔北区的这套房产归黄女士所有,并判令黄老伯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