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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款归属问题解析: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51

2011年5月,河南的赵小姐与上海的刘先生登记结婚。次年3月18日,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然而,婚后双方因矛盾产生分歧,2014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赵小姐对此感到震惊和不满,遂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她与刘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王家四兄妹辩称,购房资金来源于2012年闵行区黎安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而他们四人均为该房屋拆迁的安置对象。赵小姐则主张自己未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出资,且自结婚至购房仅数月时间,夫妻双方并无共同存款,无力购房,因此认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来源于黎安路房屋的拆迁安置款,而赵小姐在此次拆迁中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可以认定她对该房屋没有出资。刘先生所获得的安置款虽为婚后所得,但其来源与婚前的黎安路房屋有关,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在婚前已存在,安置款仅为该利益的具体体现,且赵小姐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故该安置款应视为刘先生的个人财产。

至于购房过程中其余的资金,即便赵小姐认为是刘先生其他亲属的赠与,由于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来看,这些资金应视为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亦属于其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赵小姐对系争房屋未作出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购买该房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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