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案例简介:被告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1998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并在1999年6月4日生育一女,2007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春节后,经亲子鉴定,原告发现女儿并非原告亲生。离婚时,原告因为要抚养孩子,故将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一处房屋转归被告所有。由于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抚养女儿14年的抚养费人民币133,2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1999年6月4日被告生育一女名女儿。同时离婚时双方还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130,000元。被告亦履行了该抚育费支付义务。2013年3月,经亲子鉴定,原告发现女儿并非原告亲生。本案原告在抚养了女儿近14年后得知非其亲生之事实,原告对原亲子关系所产生之生活利益的信赖期待因该事实而破灭,此对原告之精神打击是显而易见的。另因抚养义务的自始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就其抚养期间所付出予以经济赔偿的请求,本院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忠实义务,也是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几十年来,有一些人主张反对夫妻忠实义务,但随着时间如沙子缓缓被社会抛弃,这证明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规定中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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