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能证明配偶系同性恋者,能否获取损害赔偿?
一、案情简介:张X主张王X隐瞒同性恋者身份与其结婚并向其索赔
张X与王X坤于2007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成争执。王X坤于2009年怀孕后流产,流产未满六个月时张X向另案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另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
现张X以其与王X坤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X坤离婚。
王X坤辩称:张X于婚后长期不与本人同住,且婚后长期无夫妻生活,之后经家庭成员询问,张X才勉强与本人同住;实际上张X是同性恋者,且在同性恋中扮演女性角色,其与本人结婚后仍与其男友维持同性恋关系。张X向本人隐瞒其同性恋的事实,并在婚内曾对本人施加暴力,使本人身心遭受痛苦,故请求判令张X向本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一审期间,张X提供另案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其曾提起离婚诉讼被另案法院驳回,同时提供了双方共同财产清单。王X坤提供了另案法院庭审笔录,证明张X有钱款存在张X母亲处,同时提供了网络聊天记录打印稿,拟证明张X与他人存在同性恋关系。
二、法院判决:驳回请求判令张X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王X坤离婚;共同财产新飞牌电冰箱一台、LC牌洗衣机一台,归原告张X所有;被告王X坤娘家陪嫁的被子(花被里)四床,单人褥子二床归被告王X坤所有,原告张X家购置的被子(白被里)四床、双人褥子一床归原告张X所有;原告张X存放在其母亲处的工资三万元归原告张X所有,原告张X给付被告王X坤二万元;驳回原告张X、被告王X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离婚时未能证明配偶系同性恋者不能获取损害赔偿
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中,女方主张男方隐瞒同性恋者身份与其结婚并向男方索赔。由于同性恋行为并非法定离婚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同性恋一方为婚姻过错方,但基于同性恋者隐瞒同性恋事实与异性结婚的行为会造成其配偶情感受伤害、人格权受侵害,故性取向正常一方在离婚时理应获赔。但女方主张赔偿时所提供的网络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男方确系同性恋者的,不能获赔。
同性恋者是指对与自己具有相同社会行为的人产生爱慕、性吸引或发生性行为的人。在离婚纠纷中,存在当事人以对方为同性恋者为由,要求得到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同性恋行为属违法行为,但我国婚姻法亦未将同性恋行为作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予以确定,故同性恋者不能依法成为离婚纠纷的过错方。但鉴于夫妻双方均应对彼此负同居和忠实义务,而如果一方为同性恋者,难免会发生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况,且同性恋者为掩盖同性恋事实与异性结婚的行为,对于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异性可能会产生情感伤害、心理伤害等,亦属于侵害了对方的人格权,故性取向正常的一方在离婚时理应获赔。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以配偶系同性恋者为由主张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对配偶系同性恋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配偶系同性恋者,则其不能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时常因琐事争吵,而后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其中,女方主张男方隐瞒同性恋者身份与其结婚而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同性恋者不能依法成为离婚过错方,但同性恋者与配偶结婚会使配偶的情感受伤害、心理受损害以及人格权受侵害,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配偶系同性恋者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仅提供网络聊天记录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系同性恋的,无权主张配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